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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独接班人两抓两放,无法无天疯狂成精!

究其根源,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受阻,导致香港至今没有一部涉及国家安全的法律。说得严重点,黄之锋这些人如果不是在组织和参与骚乱过程中存在一些具体违法行为,他们就算再在境内外乱港祸国,在香港现有法律体系下,都不构成犯罪。这恐怕是真正关心自身未来的港人最需要反思的了。

法治的根本目的在于“治”,也就是说,“法”是用来维系社会正常秩序的一种工具。

但很遗憾,极端反对派屡屡钻法律的空子,想方设法扩大破坏性犯罪活动的空间,这香港面临着有法而无“治”的危险境地。

一方面,黄之锋等人获准保释回到社会中,有可能产生进一步煽动非法示威活动的危害——事实上他们一出警察局就那样做了。

更重要的是,屡抓屡放这一过程会带给外界很坏的观感:乱港分子头目即便被抓,交很低的保释金就能很快出来了。毫无疑问,这对反对派肆无忌惮闹事客观上提供了某种心理支持。

不得不说,香港法律在应对暴乱方面存在软弱的缺陷。这是香港社会终有一天必须面对、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