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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尽快恢复社会秩序

林郑月娥指出,引用“紧急法”订立的相关附属法例,在无须要的时候,行政长官可予以撤回,但暂时无法预估几时会撤回。

特区政府新闻处发文表示,此禁令是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因应危害公共安全所订立的。据介绍,特区政府订立《禁止蒙面规例》,以禁止《公安条例》(第245章)所规范的公众集会及游行,以及非法集结、未经批准集结和暴动中使用蒙面物品。

《禁止蒙面规例》会让有合理辩解使用蒙面物品而违反禁令的人提出免责辩护。这些合理辩解包括但不只限于: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该人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在进行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有关的活动时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

此外,如警务人员在任何公众地方发现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并合理地相信该蒙面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该人身份,该名警务人员可截停该人,并要求该人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核实其身份。没有遵从有关要求的人最高可被罚款1万港元及监禁6个月。

特区政府保安局局长李家超表示,特区政府决定订立“反蒙面法”目的是,阻吓并减少蒙面之下的暴力行为,同时协助执法部门搜集证据,让犯法者面对法律制裁。

特区政府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表示,订立“反蒙面法”已充分顾及香港基本法中包括的言论自由权利、和平集会和私隐权利。她表示,立法的目的是保障公众安全和秩序,让香港恢复和平稳定,阻止暴力人士在隐藏身份之下进行暴力行为,并协助警方调查。她强调,市民可以不蒙面之下自由参加合法和平公众活动。

(责编: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