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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晚舟命悬一线!加拿大:引渡到美国条件具备

抗辩申请指出,在美国向加拿大提供的“案件记录”(Record of Case)中,美方提出的指控与事实之间存在着明显差异,这种差异是一种错误陈述。这种错误陈述不应作为判决引渡的主要证据。

根据美加引渡条例和英美法系司法实践,美国有义务向加拿大法院提交一个完整的、公正的案件陈述。这个陈述文件,是加拿大法官唯一可以参考并据此作出判决的材料,所以如果法官发现美国提供的文件存在不实之处,就能以滥用程序为由终止引渡程序。

在孟晚舟引渡案中,美国向加拿大提交的唯一陈述文件就是“案件记录”和“附加案件记录”,孟晚舟的律师认为,这份陈诉文件存在明显的不实之处。

(一)孟晚舟并未隐瞒华为公司在伊朗的业务

根据孟晚舟律师向法院提交的抗辩材料,美国向加拿大提交的“案件记录”中,把起诉孟晚舟的唯一关键证据——孟晚舟向汇丰银行所做的幻灯片演示文件中的关键信息故意“遗漏”了。这个被“遗漏”的关键信息就是,孟晚舟在这个文件中,如实向汇丰银行解释了华为在伊朗的业务。孟晚舟不仅没有否认华为公司在伊朗业务的实际情况,也没有试图通过Skycom公司掩盖这一情况。由于这是汇丰银行非常顾虑的内容,孟晚舟还在这个幻灯片演示文件中反复提及这个基本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