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生起诉ofo反赔400元,这个事情其实发生已经有一段时间了,最终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酵优厚,还是登上了热搜,由此可见热门对此事件的关切程度。就和这个因为起诉ofo反赔400元的清华大学生一样,我们都是普通的消费者,我们都是弱势群体。
不久前,为了讨要99元的押金,21岁的清华大学学生小孙决定找找“小黄车”讨个说法。小孙与小黄车运营企业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对簿公堂,争议就关键点在于:根据ofo的最新用户协议,如果消费者与经营者产生争议,必须要由专门的机构进行仲裁。
小孙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理由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而普通消费者根本注意不到协议中的上述争议解决内容。
拜克洛克公司辩称,仲裁条款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条款。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具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机构,且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小孙是自主自愿选择注册成为ofo共享单车用户,不存在《仲裁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应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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