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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全面禁售散煤 切实改善空气质量

为加大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力度,促进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切实改善空气质量,近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了《哈尔滨市散煤销售专项治理工作方案》。此次治理工作,哈尔滨市全面禁止销售散煤。同时,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等行为。

根据《方案》,此次治理时间截至2023年4月20日,重点治理范围为市建成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和建成区外的工业园区,以及散煤治理的“城中村”和农村列为改造的区域。全面禁止销售散煤。禁止在禁燃区内销售散煤;禁燃区外依法获得煤炭经营资格的市场主体,禁止向禁燃区内销售散煤,应在经营场所醒目地方张贴《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及有关事项的通告》(哈政规〔2017〕44号),向购买者发放宣传单、告知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散煤。各区、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大监管力度,对违规销售散煤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依法查处。

严打违规运输、储存散煤。禁燃区内除重点企业原料用煤外,一律禁止储运散煤。对违规运输散煤的车辆,由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违规储存散煤,或者为散煤经营户提供场地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依职责查处。严控经营主体。禁燃区内禁止核发经营高污染燃料的营业执照,禁燃区外依法依规登记煤炭经营类市场主体;告知已登记的煤炭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变更为“不含高污染燃料”。

加强煤质检测。严格按哈尔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示的“哈尔滨市燃煤质量标准”的有关规定,强化禁燃区外销售环节的煤炭质量抽检工作。对经检验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区、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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