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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厅官同日获刑 刘文兵一审获刑十二年零六个月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文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形成的影响力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鉴于刘文兵具有多次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罪全部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供述监察机关未掌握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真诚悔罪、积极退赃、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对其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公开资料显示,刘文兵,男,汉族,1954年8月出生,安徽无为人,研究生学历。2019年8月,刘文兵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当时刘文兵退休已近5年。

今年3月,刘文兵被开除党籍,通报称刘文兵身为国有企业党员领导干部,背弃初心使命,丧失理想信念,毫无纪法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处心积虑对抗组织审查;擅权妄为,靠企吃企,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明目张胆地大搞利益输送、权钱交易、索贿受贿;“三观”扭曲,生活放纵,道德败坏,其行为严重损害党员领导干部形象,严重污染所在单位政治生态。

邓西清一审获刑十年零九个月

10月21日下午,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皖北煤电集团原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邓西清犯受贿罪一案,对被告人邓西清以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八十五万四千六百一十三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邓西清利用担任皖北煤电集团祁东煤矿执行董事、总经理及皖北煤电集团党委委员、董事、副总经理等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揽工程、工程款结算、职务提拔、工作调动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85.46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邓西清具有利用职务便利为多人职务提拔、调整,收取他人财物的从重处罚情节及归案后能如实供述部分犯罪事实,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