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日本共同社10日消息,日本经济产业相梶山弘志在记者会上表示,政府拟修改出口相关规定,以便将来能够委托国外公司处理报废核电站时产生的大型放射性废物。日本现有法律禁止核废物出口。
根据国际条约,原则上放射性废物由产生国家处理。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规定,禁止出口放射性废物。即使其他国家同意,并认可日本出口,按日本国内法,原则上也禁止。目前日本政府正在考虑调整《外汇及外国贸易法》。梶山弘志称:“为顺利推动报废核电站工作,我们考虑做出必要调整。”梶山弘志还表示,可出口核废物包括蒸汽发生器、给水加热器和核废料运输贮存容器这3种。
另据《朝日新闻》此前报道,报废核电站会产生大量放射性废物,包括重达数百吨的蒸汽发生器等大型设备。这类废弃物占用大量空间,日本核电能源业界希望能放宽相关出口限制。
新华社此前消息称,福岛两座核电站废弃工作推进缓慢。《东京新闻》今年1月报道,福岛第一核电站完成报废的时间可能比预定时间即2041年至2051年更晚;《朝日新闻》7月报道,东电力争在2064年完成报废福岛第二核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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