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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轧死儿子获赔 一码归一码

从法理上讲,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照约定支付保费,而相对应保险人按照约定内容承担保险责任。

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而《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由于吴先生没有做出上述规定中“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服用精神药物、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为,因此,保险公司也不能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故法院做出了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判。不过,法院在裁判时也说明:“主要过错在于吴先生操作不当,吴先生夫妇疏于监护与事故发生具有一定因果关系”。综合案情,司法裁判最终确定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

的确,原本属于加害一方却最终获得赔偿,在情理上,这样的裁判颇有争议。然而,保险以投保人支付保费为前提、以约定权利义务内容形成契约,其功能就是为了转移或者分担风险,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该案的保险理赔不是对肇事父亲违法责任的豁免,也不是其因违法获得经济收益。法律上,一码归一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