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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

为规范演艺经纪活动行为,促进经纪人职业素养与职业道德建设,保障演艺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制定《高级演出经纪人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仅面向通过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申请持有高级演出经纪资格证书的相关人员,从2020年10月10日正式实施。

本管理办法所称演出经纪人员是指在演出经纪机构中从事演出组织、制作、营销,演出居间、代理、行纪,演员签约、推广、代理等活动的从业人员。

该管理办法从业规范第六条明确指出,高级演出经纪人在从业中不得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演出经纪资格证书;不得伪造合同、伪造演员授权等隐瞒与经纪业务有关重要事项行为;杜绝对所经纪的演出项目或业务进行虚假宣传;不得组织演员以假唱、假演奏欺骗观众或为假唱、假演奏提供条件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持证人如有以上行为,且经文化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查实、处罚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上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依照处罚结果注销其演出经纪人证书并予以5年内不得考取演出经纪资格证书或永久不得重新申请等处理意见。

高级演出经纪人持证期间,应实行年度备案制度,持证人员应每年度向演员经纪人委员会提交年度业务备案报告;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业务交流活动;积极参加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及演员经纪人委员会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持证人如违反以上规定,连续两年无故不提交业务备案、不参加业务交流活动或公益活动的,演员经纪人委员会将上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取消其高级演出经纪人资格,其证书降级为有效期为5年的演出经纪人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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