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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误付假币给客户 处罚款3万元

11月30日,央行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中国银行辽源分行因对外误付假人民币给客户,被央行辽源市中心支行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央行及其授权的银行机构应当无偿提供鉴定人民币真伪的服务。经鉴定为假币的,予以没收。央行授权的银行机构应当将没收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央行统一销毁。

《条例》还规定,如果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央行授权的银行业务机构违反上述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银行遇到假币具体应当如何处理呢?据了解,银行柜面收到假币要由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办理收缴业务的人员还要有《反假货币考试合格证书》。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同时还要向付出假币的客户出具《 假币收缴凭证》,加盖单位业务公章;并告知其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鉴定单位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能再交给被收缴人。银行应当对收缴的假币实物进行单独管理,并建立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制度,账实分管,确保账实相符。对于收缴的假币,银行每月要全额解缴到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