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关于正在推进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内容,格外引人关注,其中明确提出的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李华,原是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财政所的一名出纳,因涉嫌挪用公款,2017年4月,李华被通州区监察委立案调查,被带至办案地点后,区监察委工作人员向李华宣布对其采取留置措施,他也成为北京监察体制改革后首位被留置的案件当事人。
北京市通州区纪委区监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陈钊:被调查人李华,因涉嫌挪用公款,本委决定对其留置。听清楚了吧?
李华:听清楚了。
李华:在留置期间,监察委的领导找我来进行谈话,首先是把案情了解了,然后帮我分析我这个事,因为什么原因造成的这种,最后违法犯罪的情况。
2017年初,北京、山西、浙江作为试点率先进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省级监察委员会,从体制机制、制度建设上先行先试、探索实践,而留置,是三个试点地区监察委被授权运用的12项调查措施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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