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法院查明,案件发生时王林所持凶器刀刃长约16厘米,是一把屠宰刀,尖锐锋利,致伤性强。王林将该凶器藏于怀中,撕扯中趁人不备连续捅刺4人要害部位。牛军颈前部有创口,汪全全身7处创口,尚丽丽面部、颈项部及背部多处创口。法院认为,王林明知使用尖刀捅刺他人要害部位会导致他人死亡的结果发生,仍追求这种结果的实现,其主观上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直接故意。同时,本案的发生经历了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系长期积累的结果,且王林事前预见到可能发生的争执,并准备了犯罪工具。因此,王林没有预谋杀人,属于犯罪等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此外,法院认为,此案源于民事纠纷,双方均负有一定责任,但是被害人的行为显然不能成为王林剥夺他人生命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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