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颖认为,该公司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姓名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公开致歉并索赔经济损失100万元、维权成本2万元。
杭州某餐饮公司辩称,杨颖主张的侵权内容均已删除,我公司仅使用杨颖一张照片,原告起诉缺乏法律依据。且杨颖所主张的实体店并非我公司分支机构,在法律上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相应的行为和后果应由店面自行承担。综上,请求驳回杨颖的诉讼请求。
经查,杨颖主张侵权的7篇文章中,至庭审现场尚有3篇未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杭州某餐饮公司未经杨颖许可,擅自在其主办的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将杨颖的肖像及签名图样用于“QE杯”商业广告宣传和推广,且宣称与杨颖签订合作关系助推品牌全面升级,目的在于增加产品的市场影响力,其行为明显侵犯了杨颖的肖像权、姓名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杨颖作为演艺人士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姓名、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杭州某餐饮公司使用杨颖姓名和肖像长达一年半以上的时间,使用范围较为广泛,使用方式易使一般公众误以为杨颖就是该公司相关产品的代言人,且部分涉案文章截至庭审当日依然没有删除,侵权行为呈现持续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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