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8日讯 摩托车丢了自认倒霉,没想到事发一年多以后,车主何某却收到了法院的传票,他的车在外地肇事,他被起诉要求连带赔偿11万多元。近日,郴州市嘉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何某被判在交强险限额内连带赔偿8万多元。而如果摩托车丢失时,何某报警了的话,这起官司他很可能不用承担责任。
2015年12月1日,何某外出时,在嘉禾县意外丢了他的摩托车。何某自认倒霉,重新买了一辆新摩托车。今年1月,何某意外收到一份嘉禾县法院寄来的起诉状副本,诉称其摩托车在一起交通事故中撞伤了人,要求其与肇事者李某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
2016年10月17日晚,何某的摩托车被李某骑着在嘉禾县珠泉镇撞伤了肖某夫妇,肖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肖某夫妇遂将李某和何某告上法庭,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损失11万余元。
何某觉得自己很委屈,摩托车丢失一年,被他人开着出了事故,还要他赔偿。何某去村委会等地开具摩托车被盗证明,并提交给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何某的车辆被盗后,应及时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某村委会和某乡政府无权出具证明证实被盗车辆的被盗情况,故对何某提出车辆被盗的主张不予采信。
何某作为车辆所有人没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根据相关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决,何某与肇事者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连带赔偿肖某夫妇8万多元,对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李某赔偿70%即2。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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