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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头儿子被侵权 关于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诉讼予以支持

动画片“大头儿子”被制作成玩偶在店铺中售卖,央视动画公司将擅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玩偶的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和销售商时代佳丽公司起诉至法院。11月23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公开宣判,判决驳回杭州大头儿子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即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央视动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该公司是1995年版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95版动画片)、2013年版动画片《新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简称13版动画片)的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大头儿子”等动画形象著作权。

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大量授权他人使用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人物形象生产、销售衍生产品;时代佳丽公司在其经营的“名创优品”店铺中销售两款涉案“大头儿子”形象玩偶。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侵犯了该公司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故请求一审法院判令杭州大头儿子公司、时代佳丽公司停止侵权,杭州大头儿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维权费用8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央视动画公司作为95版、13版动画片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对提供95、13版作品权利的相关证据尽到了举证责任。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对其提出的涉案玩偶形象是依据刘泽岱享有著作权的94版简笔画原型图作品的形象进行生产使用的情况,负有举证的义务。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均无法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的权利依据,故杭州大头儿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