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西陆频道 > 正文

德州无还本续贷 各地监管机构积极推动无还本续贷

  调查

  “无还本续贷”旨在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

  追溯监管方面的规定,“无还本续贷”起源于2014年7月银监会印发《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该通知倡导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此后,银监会和各地银监局又多次发文,调整考核指标,推动银行开展“无还本续贷”。

  2015年6月,银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政策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无还本续贷政策,并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对到期贷款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无还本续贷、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情形不应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