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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码诈骗花样多 案件发现难取证难认定难

  平台有安全管理和提醒义务

  据记者了解,二维码诈骗是网络诈骗的一种主要形式。有人认为,对于一些有充值服务的平台来说,如果其对诈骗发生前后并不知情,则平台没有责任;也有人认为,拥有充值服务的平台成为新型二维码诈骗的“提供方”,构成共同诈骗。

  对此,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说:“共同犯罪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拥有充值服务的平台可能在客观上便利了诈骗嫌疑人,但很难说构成诈骗罪共犯。当然,在平台发现类似问题之后,应当积极采取防范措施,如对用户进行安全提示、保管好用户的个人信息等。”

  郑宁告诉记者,如果平台发现类似问题后,没有采取防范措施,则可能会因为未履行平台安全管理义务而受到行政处罚,严重的可能会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拥有充值服务的平台作为运营方,提供充值二维码是其正常的运营活动,也是为了方便用户充值而设置的便捷途径。但是,由于二维码充值的便利性和开放性,令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如果平台并不知道诈骗行为的存在,只是不法分子利用了其提供的支付二维码进行诈骗,在这种情况下,则不能认定充值服务平台是明知诈骗而积极提供支付二维码。”广东律师苏丽云告诉记者。

  苏丽云说,退一步说,即使平台方明知道存在不法分子利用其二维码进行诈骗,也不能推定其与之形成联络,因为刑法上的“明知”必须是“明知他人”,即具体,特定的人。平台方只是得知有诈骗行为,但并不明知具体是谁实施诈骗,正如电信运营商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利用电话、短信诈骗,打车软件不可能不知道有人利用平台违法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