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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行员代购被判刑 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判刑

  女式手表戴手上戒指藏身上

  李某供述称,他执飞国际航班,出发前,父亲托他在境外购买江诗丹顿男女表各1块,作为父母结婚30周年纪念品,并给了他一张信用卡用于支付手表的费用。他朋友则托他在境外帮忙购买一对结婚用的卡地亚戒指。抵达法兰克福后,他到商业街采购了相关物品。回国前,他将购买的手表和戒指的包装盒放在了机组飞行箱里面,把其中1块女式手表戴在自己手上,2枚戒指放在上衣内衬的口袋里,另1块男式手表让同机组飞行副驾驶杨某帮忙携带。

  后他执飞的航班从德国法兰克福飞抵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入境时他选走无申报通道通关,没有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工作人员在机组行李箱中查到了手表、戒指的包装盒和BV钱包。之后在李某与杨某的身上及随身物品里查获了手表和戒指。

  杨某在证言中表示,到达法兰克福后,李某单独去了商业区,说要购买手表和戒指。在返航的飞行途中,李某从行李中拿出2块手表,1块是男表、1块是女表。李某让他帮忙将那块男表带入境,他答应了,便将那块男表直接佩戴在了自己的右手腕上。飞机在首都机场降落后,机组人员在入关时,李某携带的手表和戒指被海关查获,后来海关人员要求其他机组成员再次接受检查,他就将李某让帮忙带的那块手表交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