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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放开城镇落户 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已经确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不因户籍改变受到影响,可以继续享有农村‘三权’合法权益。”《规定》维护进城农民的农村权益,给农业转移人口更加稳定的预期,让他们吃下定心丸,安心进城落户。

  缩小城乡差别、实现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均等化是新时代户籍制度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涉及农业转移人口的切身利益和公平发展。

  《规定》明确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可按规定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依法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可在区内顺畅转移接续。对已在城镇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实行分类排序,按照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

  《规定》对落户便利、住房保障、就业培训等方面也作出了明确,进一步为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提供保障。同时,对区内农村籍大学生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政策,可随时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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