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孙永科已经出狱。但他坚称自己无罪,日前向最高检察院提出申诉,认为天星集团不是国有性质,因此自己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南通中级法院通过刑事判决直接处分民事权利,违反了公司法。
刑事案件判决后 又打确认企业性质民事诉讼
之后,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委派下属国有企业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公用事业管理公司、江苏能达国际贸易公司起诉了天星集团等,要求确认天星集团的股权全部为国有,孙永科以及其他企业、自然人将股权全部转移给原告。
原告认为,案发后,天星集团仍被孙永科妻子实际控制,原告的上级单位要求其将股权转移给原告,但对方不配合,故起诉。
2017年10月20日,南通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天星集团的律师申请南通中院回避,要求案件由南通中院的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律师认为,南通中院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对股权作出确认,相当于是对没有经过起诉的民事权利,以“本院认为”的方式作出了认定,如果民事案件继续在南通中院审理,等于是未审先定。
鉴于此,法官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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