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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鳌虾流入市场 被告人辩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被告人辩称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销售金额为60万元,刘某准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经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金额达11。853万元;被告人张某财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被告人沈某辩称,自己最初是要将涉案的鳌虾销售给饲料厂做鱼粉,后来知道流向食品市场后没有制止和举报。被告人沈某华则称,自己和沈某本意是想赚一笔销毁费用,但由于没有经验,取货后发现销毁的话将亏损,临时起意决定把虾卖了。两人都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被告人唐某勇说,自己给沈某、沈某华介绍的是鱼粉饲料买卖,下家谢某坤、茅某生改变用途,与自己无关;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均称,是在验货品尝确认这批鳌虾没有变质后才低价销售。

  被告人刘某准、张某财、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均对犯罪事实无异议。

  法院: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针对沈某、唐某勇称自己是出于将过期新西兰鳌虾作为饲料销售而非作为食品销售的辩称,法院认为,被告人的主观状态并非仅凭其主观陈述,而应根据被告人及同案犯、证人的客观行为等综合认定。根据相关被告人陈述,本案中,沈某明知沈某华联系水产商而不阻止,唐某勇明知谢某坤和茅某生渔民和水产商身份,并全程参与了验货、洽谈价格、卸货等过程,因此法院认定,被告人沈某、唐某勇对过期鳌虾作为食品销售系明知。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刘某准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而仍予以销售,其中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的销售金额为10。5万元,谢某坤、茅某生的销售金额为60万元,高某宏的销售金额为60万元,刘某准的销售金额为9。51万元,均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单位宇翔公司明知涉案鳌虾是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仍购进并销售,销售金额为11。853万元,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张某财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沈某华、唐某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某宏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均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沈某华、高某宏、刘某准、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及被告人张某财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茅某生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谢某坤、茅某生及被告单位宇翔公司均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等情况,对被告人谢某坤、茅某生、高某宏可适用缓刑,对其余被告人不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