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发现,被告于2017年6月5日在其官方微信号上发表了一篇名为“哆啦A梦做填充、葫芦娃爷爷去鱼尾纹,动漫人物都整容了你还怕啥呢”的文章,文章中未经原告许可使用了原告葫芦兄弟和爷爷的卡通形象,并在图片上方特意标明“《葫芦娃》中的七兄弟各个也从面部扁平干瘪的小伙砸填充成了面部饱满的美少年,貌似还打了美白针”“就连爷爷都去做了抗衰项目,虽然还有抬头纹,但眼角细纹不见啦,效果还不错哦”。原告认为,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上述作品的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极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原告称,被告利用原告合法享有的著作权作品非法牟利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故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0万元。
庭审上被告称,目前已经删除9幅图片,不承认侵权行为。被告认为发文行为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公众号没有主观恶意,没有盈利目的。“公众并不会相信葫芦娃有美白效果,我们是评论性的使用,我方引用涉案图片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戏谑、开玩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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