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上午,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故意杀人犯贾敬龙执行死刑。执行之前,法院依法安排贾敬龙与其亲属进行了会见。
贾敬龙案就此尘埃落定。
尽管在死刑执行前多名法学家发声呼吁“刀下留人”,多篇文章强调贾敬龙“罪不至死”,但最高人民法院依然核准了贾敬龙的死刑。时至今日,最高人民法院用看似冰冷实则无可厚非的答案告诉我们:这就是法律,这就是法治。
一个不争的事实是,贾敬龙使用自制的枪支在公开场合杀了人,而且是蓄谋已久,并且作案时间发生在春节期间。最高法刑三庭负责人在就贾敬龙故意杀人死刑复核案问题答记者问中,就案件事实真相、罪该处死、自首、被害人过错等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回应。回顾之前的争论,贾敬龙自首与否实际上并不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从法律规定来看,自首的法律效果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自首行为没有免死的当然性和必然性。依据法院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来看,不存在我们所想象的“欺压、强拆”的情形。此外,从权利救济方式来讲,暴力性、报复性的“维权”是法律决不允许的,也不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所以,核准并执行死刑,在实体层面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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