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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经国锄死拆迁官员案开庭

  范卫权说,“空心房”一词并非法律概念,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一宅’的调查清理工作”中的“空心村”延伸而来的。

  但刘文华认为,“整治方案”是本案发生的政策起因,其大政策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当然地就是要求拆掉。拆除多宅,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

  范卫权表示,“整治方案”的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政策依据,也并没有强制性内容,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其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规范性文件。“而‘整治方案’始终强调政府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让村民主动作为。”

  刘文华还认为,本次拆房行动,与“整治方案”也有违背之处。例如,未对明家“空心房”摸底建档,未事先确定明家“空心房”整治类型,没有让村民参与制定规划等。此外,他还提出拆房“未作任何补偿”。

  对于补偿问题,张诗福称,宅基地退出来了以后,增加了新的建设用地,会给合理的补偿。

  >>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检方认为,明经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称,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其头部,手段极其残忍,影响非常恶劣,建议予以重判。

  刘文华辩称,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只能定性为故意伤害。明经国和卓宇无积怨,其没有打死卓宇的主观动机。“明经国击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过当。”

  对于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刘文华说:“明经国可能第一下打得特别重,脑髓都出来了,但我们评价明经国是不是故意杀人,关键是后面的几下。后面那几下明经国自己解释说,第一下以为打死了,后面是打尸体泄愤。打第一下卓宇是戴着头盔的,明经国打下去之前,卓宇头一撇头盔掉了,导致头部裸露出来,我们对击打戴有钢盔的人一般都只能定故意伤害。鉴定人员在庭上确认了脑髓被打出来的那一下是致命伤,也就是第一下是致命伤。”

  “明经国的手段极其凶残。”范卫权称,明经国与卓宇没有任何身体冲突的情形下,持镰铲突然击打正在电话报警、没有任何防备的卓宇,第一次击打后被害人卓宇已倒地,没有任何反抗能力,明经国还持镰铲连续击打被害人卓宇头部,致被害人卓宇死亡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明经国在庭审中称,第一次击打后被害人卓宇手脚还在动,认为其已死亡,故继续击打,明显自相矛盾。”

  “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范卫权说,“明经国故意杀害卓宇,手段极其凶残,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庭审中明经国避重就轻,无悔罪表现。案发后,明经国及其家属对于被害人家属没有任何形式的慰问和赔偿。”

  明经国最后忏悔说,“由于我的行为,现在毁了两个家庭,真的特别对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属。”

  >>“程序”风波

  在11月16日开庭前,律师迟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托手续,要求作为明经国的辩护人出庭,但赣州中院拒绝其进入法庭。迟夙生称赣州中院给出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随后,迟夙生坐在法庭外的照片被广泛传播,赣州中院的做法也引发争议。

  11月18日,赣州中院回应称,“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律师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否就不能为其辩护?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但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就不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迟夙生的委托书落款日期显示是开庭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