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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明经国锄死拆迁官员案开庭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也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但此条款并没有规定违反有何后果。

  “如果法院认为辩护人准备不足,也可通过延期三天审理的方式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而不是将辩护人关在法庭外。”刘文华说。

  范卫权也认为,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拒绝迟夙生进入法庭“这个理由不对”。但他也表示,“没有会见当事人就来辩护,是不负责任的。”

  除了这个“程序”问题,刘文华还提出了很多“程序”上的问题,他称庭审交锋“首先是程序问题,其次也是程序问题”。“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但我去会见我的当事人的时候他是蒙的,他不知道,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传票通知他,没有传唤他。”此外,“我问明经国的时候,发现检察官竟然没有去询问他,而是书记员去填了两张表。”

  对刘文华的上述表述,范卫权认为不完全是事实,但他表示,“这次刘文华对公检法一些规则和程序上的穷追猛打,也确实是教育,因为这些‘小问题’长期以来都没被重视。执法部门应该按程序办事,不然危害后果其实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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