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川市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其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对其诉讼请求利川市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及的财产分割问题,将另行制作文书予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项、第十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原被告的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案件,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原、被告之间虽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是其与子女之间仍存在抚养、赡养等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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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姚飞律师认为:
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其婚姻关系属于法定无效的情形之一,当事人自始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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