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的关键证据
没盖公章未被法院采纳
针对李慧故意杀人的指控,法院认定,凶案现场留下了她的物证--一件沾有血迹的女式风衣和一只带血的白色旅游鞋。
“大量的血迹是在风衣的背部,按照公安的指控,李慧抬过尸体、抱过尸体,那么血迹应该是在前面,不可能跑到后面去。”山西律师胡晓勇认为,凶手在杀人后曾经用李慧风衣的里衬擦拭过血迹。在案卷中,有一份抬头写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的检验意见印证了其观点。这份检验意见完成于2004年7月,鉴定结论是:“送检上衣的血迹为擦拭作用形成”。但是由于未加盖公章,这份意见书并不产生法律效力,也始终未被法院采用。
沾有血迹的白色旅游鞋也存在疑点。李慧的申诉代理律师说,“有一只鞋底沾满了血迹,一只鞋没有血迹,如果李慧是穿着这双鞋去杀人,我不知她是怎么能做到这一点,难道是单腿跳形成的?”但最终,终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维持了对李慧的死缓判决。
至于指控李文浩杀人的证据,公安和检察机关提交的客观证据就只有一份足迹鉴定书。2004年,经临汾市公安局技术鉴定,凶案现场留有李文浩的脚印。李文浩对此鉴定结论不服。2005年,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新的检验意见认为:“不能确定现场鞋印是否系犯罪嫌疑人李文浩所留”。2014年1月,临汾中院的第三次一审判决认为,两份鉴定意见“矛盾,且彼此排斥,故均不予采纳”,仅凭李文浩的口供对他做出了死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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