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判决可上诉或向纪委反映
刘亮律师认为,名誉是指人们对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受法律保护。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
就上述付某行为而言,刘亮认为,付某伟侵害了主审法官的个人名誉权,受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害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因为付某伟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如侮辱、诽谤等行为,并为第三人知悉;付某伟主观上有过错,故意恶意贬损他人且被侵害的对象是特定的人;另外,付某伟的行为对主审法官的名誉造成了较严重的损害。
另外,从治安管理处罚的角度看,刘亮也表示,付某伟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了他人人格,此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公安部门依法可以拘留5日或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可以拘留5日以上10日以下,并处罚款500元。
刘亮建议,如果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付某伟可以依法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如果付某伟认为主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财物或其他违纪行为,也可以向法院纪委提出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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