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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连刺妻子两刀 第二刀可说明是故意行为

  对话检察官

  第二刀可说明是故意行为

  潇湘晨报:从供述来看,刘某似乎是一个因为无法挽回妻子,拿刀相逼,绝望而偏执的丈夫,挥刀刺伤妻子后,又将其送医治疗。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将其批准逮捕,为什么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故意伤害罪?

  承办检察员吴礼强: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对于故意杀人未遂来说,没有将人杀死,并非由于行为人主观上不愿作为,而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能作为。被害人没有死亡是出于意料之外,完全违背其主观意愿的。而在故意伤害情况下,被害人没有死亡,完全是在行为人的意料之中。

  何某被捅刺的部位是腹部和胸口,属于人体要害部位,极易致人死亡。刘某在陈述中也表达过想要杀害妻子,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尽管刘某称,看到何某受伤后不再想她死亡,但这一想法是在刘某实施行为之后才发生了转变。尽管刘某称最初持刀是想自杀,但在自杀过程中临时起意杀妻,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甘某的证词显示,在何某躺在地上无法动弹的情况下,刘某仍然持刀刺向何某,也足以认定刘某的行为是涉嫌故意杀人而不是故意伤害。

  此外,综合考虑何某的身高因素,刘某所刺的第一刀可辩解为两人抢刀所致,但插入胸口的第二刀,从力度和角度来说都不可能是误伤,也能说明刘某的行为是故意的。至于刘某在事后抱着妻子赶到医院救治,该行为在实施杀人行为之后,将来可以在量刑的情节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