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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动物药酒卖判刑 涉案男子给已故妹妹泼脏水

资料图

  争议:

  出售野生动物还是

  出售野生动物制品

  本案庭审中,梁某触犯的罪名成为争议焦点。梁某辩护人辩称,即使梁某构成犯罪,也应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且梁某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杀的野生动物的皮、毛、角、骨、肉等进行加工,制作成成品或者半成品的物品。然而,本案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均为完整的尸体,仅用于浸泡白酒,并未被进行实际加工,故并非“制品”。

  为此,辩护人提出本案涉及出售野生动物制品罪的辩护意见据理不足,法院不予采纳。

  针对涉案24瓶动物药酒是否归梁某所有,法院认为,依据证人证言证实,梁某妹妹家庭经济困难,且本人身患重病,缺乏购买大量野生动物的经济能力,且梁某妹妹不喝酒,也未从事酒类经营活动。而且,由现场勘查材料可知,涉案24瓶动物药酒与梁某经营的其他酒混杂无序摆在酒架上,也没有明显区分或标识,摆放位置也是用于出售的商品位置,而且梁某供述细节前后不一,难以让人信服,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涉案动物药酒是其妹妹所有,为此,法院结合本案证据,认定涉案动物药酒为梁某所有。

  此外,虽然梁某主动投案,但并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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