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
公诉机关表示,袁某以故意毁坏财物的手段达到敲诈勒索的目的,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从调查阶段到今天的庭审现场,袁某一直否认自己的实际行为,虽然当庭表述说认罪,但对具体事实不承认,不适用坦白情节。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酌定从重处罚,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也请酌定从重”。
袁某的辩护律师辩称,袁某敲诈勒索数额仅为2000元,涉案金额较小,未造成重大损失;袁某的三次敲诈勒索中有2次未遂,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袁某虽然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可,但他当庭多次表明认罪并退赔,可以认为有当庭认罪悔罪的态度;袁某没有前科,人身危险性较小。综上,建议减轻处罚。
经过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敲诈勒索他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被法院采纳。袁某当庭自愿认罪,积极退赃,有一定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但袁某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坦白。袁某退赔2000元,可以酌情从轻,但袁某多次故意制造事故,且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提议的6个月以下刑罚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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