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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底职业打假人 究竟维权还是逐利?

  据中国之声《央广夜新闻》报道,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其中提出,“职业打假人”不应适用《消法》关于欺诈的惩罚性赔偿等相关规定。这使得关于职业打假和职业打假人这个概念以及群体,又成为了公众热议的话题之一。

  “职业打假”通俗来说,就是“疑假买假或知假买假,而后进行索赔,获得赔偿”。而“职业打假人”是以打假为职业,长期寻找在产品质量、包装标志、有效期限、广告宣传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商品,进而通过索赔或其他方式获取一定利益的群体。送审稿中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本条例”。这是自1994年消法实施后首次对争议日久的“职业打假”问题进行明确。

  围绕“职业打假”的争论,这些年来也一直都存在着。对于“职业打假”行为,有人说,这些人知假买假,还要索赔,是敲诈勒索;也有观点认为,职业打假者,是市场的民间维护力量。

  通常,对于“职业打假”的争议集中在以下几点:第一,算不算消费者?第二,是否以营利为目的?第三,算不算敲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