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底或2014年初,我和于某又到唐山找到魏某,将魏某替景春华藏匿的物品拉到承德于某的狗场和以前的物品放到一起。”朱晓辉在供述中说,“2014年春节后,于某觉得狗场人太杂,景春华把东西放这里不安全,于是将这些东西分两批,分别放在于某的表弟家和其公司员工家里。后来,景春华又让我把其北京万达广场住宅内的东西搬走。”
“从石家庄景春华家里搬的东西有茅台酒、工艺品等物品,去唐山魏某处搬的有手表、首饰、金条、手把件等物品,景春华的这些贵重物品和大额现金我认为就是他受贿来的或是从不正当渠道来的。” 朱晓辉在供述中进一步说道,2014年8月,中纪委正在调查景春华,“我帮助景春华保管了1800万元左右的钱,还帮助他转移了那么多财产,景春华担心中纪委抓到我,把他的问题说出来,就让我出去躲一段时间,景春华和邢某交给我和于某保管的物品现在已被中纪委收缴了。”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晓辉明知景春华非法所得的财物而代为保管,情节严重,且景春华犯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已被判处有期徒刑,故对被告人朱晓辉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朱晓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符合该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宣告缓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并能够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经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审委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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