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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后4年被判无罪 又见冤假错案该如何追责?

祁锦坤生前照。家属供图

  12月16日下午,湖南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民企老板祁锦坤的家属送达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法院支持了两项赔偿请求——被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64万余元;同时驳回了其他赔偿请求。

  10年前,因为60万元、100万元的两笔银行贷款,祁锦坤被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刑10年。直至2016年5月27日,祁锦坤获改判无罪,此时,祁已病逝4年。

  2016年6月,祁的家属向湘潭中院提起总计2000多万元的刑事国家赔偿申请。10月20日,媒体对祁案报道的第二天,赔偿义务机关湘潭中院决定受理这一国家赔偿案件。

  但对于湘潭中院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祁锦坤的家属不服,表示将于近期向湖南高院申诉。

  家属:应比照“呼格案”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祁锦坤的弟弟祁金湘表示,《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湘潭中院虽然在决定书中表示以适当的方式为祁锦坤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但只是在11月4日国家赔偿听证会上有一个小范围的口头道歉,连个鞠躬都没有做到。”

  祁金湘说,曾发表在网上的祁锦坤有罪的原二审裁判文书至今都未撤下,“2008年当地电视台、日报多次报道祁锦坤是个诈骗犯,现在也没有通过这两家媒体消除影响。”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据此,祁金湘认为,祁锦坤身患肺癌病逝与蒙冤服刑有密切关系,也符合医学界指出的“长期的不良饮食、心情压抑等,都会对自身的机体免疫功能造成影响,从而导致癌症的发生”,对法院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这一赔偿请求表示不解。

  对于要求给予5名家属2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祁金湘表示,这是比照内蒙古“呼格案”和福建“念斌案”案例计算所得,“按照呼格案,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总额的近100%。”

  同时,祁金湘对于湘潭中院“错判不必然导致公司关门停业”的逻辑不予认可。他认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精神规定“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的错案、冤案,要依法予以纠正并赔偿当事人的损失。”《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款亦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赔偿。”祁锦坤因被追究刑责,失去自由,直至患病死亡,与公司关门停业有必然联系,而在他被羁押期间,部分财产遗失或被他人占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应依法赔偿。

  祁锦坤的家属表示,对于湘潭中院的赔偿决定不服,将于近期向湖南高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