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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伙走私象牙获刑 最高判10年

团伙走私象牙获刑 最高判10年

  6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进行一审宣判,六名被告人最高获刑十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初,被告人陈某霞、曾某胜及武某胜(另案处理)合谋从越南走私象牙入境出售牟利,曾某胜负责联系越南象牙卖家,陈某霞负责联系国内买家,武某胜负责在国内海边接货并驾车拉货至指定地点,同时曾某胜、陈某霞还负责在象牙运抵境内后过驳时探路望风。

  2015年5月13日,国内买家将购买象牙的货款人民币55万元转入陈某霞指定的账户,随后,陈某霞前往银行按照曾某胜的要求将货款转入越南卖家指定的银行账号。之后,陈某霞与曾某胜一起前往越南芒街,现场查验并过磅订购的8根象牙,验完货后即返回广西东兴市。

  当晚,被告人黄某受指示前往越南跟随驳装象牙的飞艇运至北海银滩附近海边,陈某霞、曾某胜一同乘坐由被告人王某军驾驶的小轿车前往北海接应,同时被告人赵某德受曾某胜雇请,与武某胜、曾某驾驶一辆越野车亦前往北海海边接运该批象牙。当日4时许,该越野车装完象牙驶离海滩即被缉私民警拦截,当场查扣象牙8根。同时,越野车及小轿车上的赵某德、陈某霞、曾某胜亦被当场抓获。被告人王某军、黄某、曾某案发后相继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经鉴定,8根涉案象牙制品价值人民币200万元。

  法院认为,六名被告人违反海关管理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入境,其行为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胜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霞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德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黄某、曾某案发时未满十八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免予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