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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角暴乱分子被判 区域法院作出判决

7月17日裁定香港3名参与旺角暴乱分子暴动罪名成立。今日下午,区域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其中两名被告监禁3年,一名被告入教导所。这是旺角暴乱后第二宗参与暴乱分子被判处暴动罪罪成并获刑的案件。

3名被告因2016年2月8日至9日在香港旺角连同其他人参与暴动被控诉。法官在裁决时指出,从暴乱当时拍摄的相关视频可以看出,被告在暴乱中站在人群前方,手持玻璃瓶或砖头,显示随时使用暴力的状态,并有投掷行为,认为他们属积极参与暴动,其中两名被告还有4项案底,包括偷窃及伤人等。而警方当时在防线前表现克制,并没有做出激发的举动。

主审法官表示,案发当日逾100人与警方对峙20多分钟,相关情况对社会安宁、市民的人身安全造成极大破坏和严重伤害;警方采取行动时,他们向警员掷砖,可构成严重甚至致命的伤害。他强调,香港地方狭小、人口稠密、交通繁忙,暴动蔓延的速度可以很快,会引致严重后果。

2016年2月8日晚至9日凌晨,香港部分涉嫌非法经营的商贩与数百名暴徒在香港旺角与警方爆发严重冲突,他们破坏警车和公共设施,纵火及向警员投掷砖块,致使近百名警务人员和新闻工作者受伤,其暴乱暴力行为引发香港社会强烈谴责。

今天早些时间,香港高等法院原诉庭还就另外一宗10人被控参与旺角暴乱案件进行了闭门预审。据了解,10人分别被指于去年2月8至9日在香港旺角砵兰街、亚皆老街、山东街及花园街参与非法暴动,被控暴动、串谋暴动、纵火、袭警等罪。

3月16日,香港区域法院已对香港3名男女因参加旺角暴乱并向警方投掷杂物,判定其暴动罪名成立,各处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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