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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判赔 跳槽竟跳出官司

 违反竞业限制判赔 

  都说“金三银四跳槽季”,但跳槽也可能跳出官司。记者从佛山中院了解到,日前,佛山中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就有宗跳槽案,其主角翟某因违反《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被判要向前东家赔偿4。8万元。

  据了解,翟某的前东家是佛山的一家机电公司。2013年4月7日,作为销售经理的他提出辞职,并在次月3日入职经营范围与前东家相似的新公司,从事陶瓷机械销售。

  纠纷就此发生,原来早在2012年4月6日,翟某曾与公司签订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其中约定:乙方(即翟某)离开后2年内不能进入与甲方经营同类产品的单位工作或担任顾问、提供服务,也不能自营或与他人合营同类产品;如能遵循,可要求甲方按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月工资(不含绩效及职位补助)收入的1/3比例每月补偿。此补偿款需要乙方到甲方财务处领取,如乙方12个月不领取则作为自动放弃处理或划入乙方以下账户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