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中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对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赔偿决定书显示,城西公安分局在口头传唤张丽时没有出示工作证件,到胜利路派出所办公区内候问期间,发生了张丽流产的损害后果。城西公安分局的行为与张丽流产之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西宁中院认为,由于张丽本身有流产史,也是此次损害后果的原因之一,因此,城西公安分局应当承担张丽的部分医疗费损失,张丽提出的误工费损失因未提交相关证据,无法确定具体损失,故对其提出赔偿误工费34683元的请求不予支持。
西宁中院还认为,城西公安分局干警得知张丽身体不适时立即拨打120急救并陪同张丽到医院进行诊治,故张丽请求责令城西公安分局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并以书面形式登报向其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
6月29日,西宁中院作出赔偿决定,撤销公安机关此前不予赔偿决定,由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赔偿张丽医疗费损失233。10元,驳回张丽的其他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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