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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韶涵回应纠纷改判 求偿3465万余元

6月30日,据台媒报道,张韶涵因合约纠纷,遭前东家青田经纪公司与福茂唱片公司提出诉讼,求偿3465万余元。今日“高等法院”一审做出改判,认为张韶涵解约后造成已经制作完成的专辑无法发行,改判张韶涵须赔偿409万余元,可上诉。

在此案中,青田与福茂公司指出张韶涵未履行合约,原定发行10张唱片仅录制发行了6张唱片;另外也没有配合公司安排的演出,张韶涵本人则表示青田公司1年7个多月才发行1张唱片,违反合约内容在先,此外她也认为青田公司未经她同意,就将部分演艺工作委托给福茂公司处理,让帐目混乱不清,才导致双方无法合作。因此她在2011年7月4日寄出存证信函,终止契约。

经法院审理,一审“台北地院”仅判准青田公司可获酬劳4万元,上诉二审后则加码改判张韶涵须赔偿福茂唱片支付的服装造型费用63万元。案经“最高法院”审理后,将这两项赔偿确定后,再将案件发回第二审法院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认为双方终止合约前,福茂唱片已经着手制作张韶涵的第7张专辑,因此根据前6张专辑制作人林隆璇的电子邮件估计损失,最后更改审判张韶涵须再加码赔偿40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