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陶燕因资金短缺,向北京中视精彩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熊某借款。熊某为了今后能在电视剧收购等方面得到被告人陶燕的关照,提议以公司名义为陶燕及其丈夫投资,并表示投资收益全部归陶燕一方,陶燕表示同意。
2016年9月28日,熊某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的名义与东海麒麟公司签订联合摄制合同,后分两次将1200万元转入东海麒麟公司账户。2017年10月10日及11月7日,东海麒麟公司先后将投资款和收益款共计2320。2094万元汇入霍尔果斯中视精彩公司账户。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熊某无力支付全部收益,经被告人陶燕同意后,仅交付给陶燕488万元,陶燕予以收受。
判决书介绍,案发后,在调查机关对被告人陶燕宣布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前,被告人陶燕主动向调查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经济问题。其亲属已代退缴违法所得48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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