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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政府网站泄露公民隐私信息 应问责相关人员

  隐私泄密如何问责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究竟该如何保护个人隐私?

  知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人士、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吕艳滨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可见政府信息公开不是没有限度的公开,是以不侵害个人合法权益为前提的。涉及个人的各类信息在公开前必须要进行保密审查,不能以损害公民合法权利为代价推动公开。

  吕艳滨认为,本案中涉及当事人的各类信息不仅是一般性的个人信息,更是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即便是为了加强社会监督等的目的,也要考虑公开的限度和公开的范围。比如在一定的政府机关之间可以依据一定的规则和工作需求共享有关的信息,但对社会广泛公开是显然有问题的。

  隐私权知情权保护失衡

  针对政府信息公开不力或出现失误,相关政府官员能否被问责呢?据记者了解,情况不容乐观。即使是国务院办公厅连续几年公布全国政府网站抽查情况,对全国几百个不合格不达标的政府网站进行通报,也鲜有官员被问责。

  2017年2月,海南省儋州市商务局局长、党组书记董海峰,因为该局官方网站长期未更新,被处以行政记过和党内警告处分。这是海南省对信息公开不力问责的第一例案例,也是我国第一起官员因信息公开不力被问责的首例案例。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查与反恐怖学院教授赵辉认为,条例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较为空洞,缺乏明确性,是政府官员问责难的重要原因之一。实践当中往往出现过分保障知情权而对隐私权保护欠缺的状况。虽然按照条例规定,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不予公开,但是对于如何认定个人隐私以及个人隐私的范围、判断标准等,该条例并未明确规定。正是因为这种不全面、不明确性,致使在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实践中,造成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