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随任子女,在国外就读达到高级中等教育同等学力,回国后本人户籍已落户我市。
(三)报考人员为持有公安机关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且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
(四)报考人员以“非重庆户籍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下简称“务工随迁子女”)身份报考普通类时,考生及父或母至少一方须具有重庆市公安机关颁发的3年有效期内的《居住证》、考生须具有3年在重庆高中阶段学校连续完整的学籍并实际就读,其父或母须提供在渝3年及以上的合法稳定工作和居住证明(包括连续3 年在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证明)。
(五)报考高职对口类时,报考类别应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除艺术类、其他类外,报考人员须持有与报考类别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操作技能实习证明(岗位工作证明)。护理类、药剂类、教育类仅限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具有医药卫生类、教育类等国家控制类专业举办资格的中等职业学校对应专业毕业生报考。报考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具备我市中职阶段连续3年完整学籍(含经市教委认定实行弹性学制、学分制学校的中职学校应届毕业生)并实际就读;
2。 具备我市3年及以上户籍的中职毕业生或满足上述第(二)(三)条任一条件且为我市中职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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