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技术转移计划(Small Business TechnologyTransfer,简称STTR)则规定:研究和开发的年度经费超过10亿美元的联邦政府部门(包括国防部),每年再拿出不少于0.15%的研究和开发经费资助产学研合作,尤其是技术转化。目前国防部已将这一比例提升到不少于0.45%。
而且这两个计划都规定:政府支持研发的对象,其公司法人必须是美国国籍,公司必须设在美国本土,员工中至少51%是美国公民。所以它对于企业本土化的要求是很高的。
另外,政府制定实施对企业研发开支的税收抵免计划。
1981年的《经济复兴法案》首次明确了企业研发支出可以税收抵免。后来出台的“美国竞争力计划”(American CompetitivenessInitiative,简称ACI)规定:对增加研究预算的公司实施永久性减税。2007年减税规模为46亿美元,10年来累计减税规模为860亿美元。另外,美国政府通过国防采办对研发协议企业的补贴规模也很庞大,像对波音公司研发的支持就非常典型,世人皆知。美国国防部和波音之间的合同,60%是可以不经过公开程序的。
值得一提的是“拜杜法案”。这部法案是美国1980年通过的惟一由共和党和民主党两党议员共同发起的一个提案。主要是对联邦政府尤其是国防部门享有知识产权的研发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进行重新设计。
国家投资研发所形成的成果,本属于公共产品性质,原来的规定是,国家出资的成果属于国家所有,转让收益也归国家。后来政府发现,研发部门越来越不愿意承担这些国家项目,研发成果转化的比例也很低。所以“拜杜法案”把原来的“谁出资谁拥有”,改成“谁研发谁拥有”、“谁转化谁受益”,国家只保留优先获得许可的权利。美国政府通过利益的合理分配和激励机制,来加快成果转化速度和提高创新效率。
三、整合创新资源
有人争辩说,美国的计划跟中国的计划不一样,美国的计划是引导性的,不带有强制性,且国家不直接插手。这个说法是不对的。在美国的科技创新计划中,政府部门不仅出面组织实施,而且财政投入也是真金白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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