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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招核爆华为 慕洋犬顿时掀起“黑风”!

一是我们注意到,李洪元是华为被劝退离职的,华为为什么不直接开除员工而是劝退?我在华为某基地了解的情况是,开除的员工按劳动法是不能获得补偿的,但自动离职却可以获得赔偿,华为劝退李洪元离职并按N+1规定给他足额的补偿,据媒体披露的信息,李洪元希望按2N方式补偿,问题出在,华为公司没有答应李洪元的要求,但由于某种原因,李洪元所在部门负责人答应给李洪元按这一方式补偿,此后部门负责人个人给李洪元打款30万元,随后李洪元因“要挟勒索”而被华为举报(也有报道称是那位部门负责人举报),在华为劝退李洪元离职的整个过程中,华为是否有责任?是否冷酷无情?是否不近情理?显然不是。

二是华为该不该举报李洪元?我以为当一家单位发现自己的员工或离职员工有犯罪嫌疑时,是内部处理好还是依法走法律程序?我以为作为一家有近二十万员工的现代化公司如果都不依法律办事,这家企业还能管理得好吗?还能走得远吗?我们平时都要求依法办事,当我们真的依法办事了,最后为什么还要苛求华为讲人情呢?在员工离职安排时,华为已经足够人性化或温情化,如果这还不够,还要专门给某个员工开个法外开恩的口子,那还是一个现代企业所应有的管理吗?

三是检察院最终对该案以不起诉结案,是不是表明华为举报错了呢?华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吗?华为有对李洪元诬陷的责任吗?关于这一点,我们说了都不算,还是要回头让法院说了算,所以华为提出李洪元可以就此起诉华为,这有什么不对吗?有人说这是以大欺小,李洪元怎么可能告得过华为?前面检察院已经驳回了华为的举报,说明在法律面前华为并不强大,如果有理有据,李洪元起诉华为为什么就不行呢?叶檀和高国垒在一篇文章中是这样写的:这源自于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的区别——为了保障广泛公众免遭冤案,法律对“法律事实”的认定有相当高门槛和程序性要求,而这的确可能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背离,导致少数人“客观”上有罪、“法律”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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