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罪犯李达球减刑案件的公示。
李达球原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区总工会主席,2013年7月落马,2014年因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后关押在秦城监狱服刑。
公示称,2017年11月1日,刑罚执行机关秦城监狱以李达球获得两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为由,建议将其刑期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公示期自2017年11月3日至2017年11月7日。
如果此次公示通过,并经过北京市第一中院的审理,那么意味着李达球将获得减刑。
李达球出生于1953年10月。他曾长期在广西的多个地市任职,2008年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成为副部级官员。
2013年7月,李达球在任上被查,两个月后的9月4日,他与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被同日“双开”。“双开”通报称,李达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或通过其亲属收受巨额财物。
2014年10月,李达球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3年,李达球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委书记、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锦新明实业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政府原县长谭玉和等十七个单位或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升迁等事项上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折合人民币109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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