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不管拿多少钱,编剧都拿税后款,税费由甲方承担。因为之前税务局没有严查,甲方最后到底有没有如实交,也没人追究。现在查税那么严,谁也不敢少报、不报。”大飞向小娱分析,查税对编剧的影响,甚至要大过工作室,尤其是没有著作权的高片酬编剧,在签个人合同的时候,扣除20%的定率减除,最高要交40%的税,即总片酬的32%。
“一集10万、20万的大编剧,最后收入上千万,但交税就300多万,这部分你猜甲方会不会为你承担?”大飞补充到,“所以个人编剧在和甲方签约的时候,最好都到当地税务机构确认一下纳税事项,稿酬跟劳务所得,有巨大差异。”
当然,面对如此巨额的财富,甲乙双方在签约时,将面临新的博弈:谁来交税?
“这是最考验人的事!如果双方默许某一方不交税,万一查到,谁去顶锅?”大飞指出了现实中普遍存在的税务纠纷问题核心。
我国逃税罪对主体责任人的界定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果甲乙双人签订的是税后合同,那么甲方就是扣缴义务人,乙方为纳税人,甲方如果没交税,乙方有连带责任;如果签的税前合同,纳税人与扣交义务人都是乙方,甲方即可抽身。
但现实情况是,甲方在跟大明星、大编剧“对峙”的情况下,并没有主动权,影视圈的逻辑是谁红谁有理。小娱了解到,目前“查税”风声愈紧,但代价大多都转移到了出品方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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