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最丧尽天良的地方,或者说比活埋工人更加丧尽天良的地方,就是法官从轻处罚的理由。一是把老板亲手开铲车活埋工人的故意杀人罪,说成是“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亲手把人活埋竟然属于间接故意,那么什么才叫直接故意?
二是鉴于被活埋工人是自己掉进坑里的,这句话可以说是最丧尽天良!本来看到工人掉进坑里不仅不施救,反而活埋应该是罪上加罪,可是现在却变成了从轻处罚的理由,请问这还有天理吗?
莫说这还是人类法院,就算是兽类法院恐怕也不会这么干吧?
三是把活埋工人说成是“掩埋被害人”,活埋是一种暴虐的残杀,掩埋是一种死后的安葬,把你爹拉出去活埋能说成是安葬吗?但凡还有一点人性,能够如此颠倒黑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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