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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150瓶保健品身亡 疯了!

据罗女士父亲的证言,老人三天内服用了150瓶“福龙口服液”,之后腹泻、呕吐了数十次,于第三日突然离世。

2018年1月,丰台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对郭某提起公诉。法庭上,郭某称,在案发前罗女士曾因服用口服液问题与母亲通电话发生争吵,也可能引起老人情绪激动,导致心梗。且第二天老人精神状态尚好,还坚持服用了6盒口服液,故老人死亡与服用口服液并无关联。

法院认为,罗女士案发前与母亲通电话的行为并非该案因果关系的介入因素,不能阻断过量服用口服液与老人被诱发冠心病、急性心肌梗死因果关系的成立。

后经丰台法院审理认定郭某的行为与老人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2年,郭某提起上诉。2019年8月7日,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刑事案件判决后,老人家属将郭某及邻居马某诉至丰台法院,要求二人连带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万余元。

8月13日上午,该案在丰台法院花乡法庭开庭审理。郭某对老人家属的诉讼请求基本认可,但邻居马某却表示,老人是在了解产品后才购买的,没有人强迫老人购买或服用。虽然自己事发时和郭某一起前往老人家中,但只是应老人邀请去做客,“她要喝多少自己掌握,跟我们有什么关系啊?”马某说。

不过,罗女士代理律师向法庭强调,马某并非是单纯的陪同者,而是郭某所在公司的合伙人,销售产品可以获得经济利益。但马某辩称,自己成为合伙人只是为了方便购买打折产品,并非牟利。

该案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