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
本案审判长、上海三中院副院长璩富荣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涉及的作品类型主要是美术作品,包括玩具的包装盒、说明书图案,拼搭成的玩具立体造型等,仿冒生产、销售这些产品,属于侵犯著作权的情形。
上海三中院称,本案也是近年来查获惩处的一起典型的侵犯国际知名品牌商品知识产权的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予以严惩。因此,在实际量刑中,考虑到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自首等情节,9名被告人中有7人处以实刑,2人判处缓刑,充分体现了我国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立场和力度,营造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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