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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回应保洁员喝便池水 尊严何在?

四川宗木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炳耀认为,如果这种行为是公司规定,则该规定由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而无效,对员工的名誉权造成损害,职工可以要求赔偿。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员工的行为是自愿的,则员工可以自由相应的公民权利。但总的来说,这种行为仍然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因此不宜提倡。